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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准则

企业会计准则

时间: 2020-07-19 点击: 3173

2006年2月15日财政部令第33号公布,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2014年7月23日根据《财政部关于修改<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的决定》修改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规范企业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行为,保证会计信息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本准则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企业(包括公司,下同)。

 

  第三条 企业会计准则包括基本准则和具体准则,具体准则的制定应当遵循本准则。

 

  第四条 企业应当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又称财务报告,下同)。财务会计报告的目标是向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提供与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有关的会计信息,反映企业管理层受托责任履行情况,有助于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作出经济决策。

 

  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包括投资者、债权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社会公众等。

 

  第五条 企业应当对其本身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

 

  第六条 企业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应当以持续经营为前提。

 

  第七条 企业应当划分会计期间,分期结算账目和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会计期间分为年度和中期。中期是指短于一个完整的会计年度的报告期间。

 

  第八条 企业会计应当以货币计量。

 

  第九条 企业应当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

 

  第十条 企业应当按照交易或者事项的经济特征确定会计要素。会计要素包括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费用和利润。

 

  第十一条 企业应当采用借贷记账法记账。

 

  第二章 会计信息质量要求

 

  第十二条 企业应当以实际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为依据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如实反映符合确认和计量要求的各项会计要素及其他相关信息,保证会计信息真实可靠、内容完整。

 

  第十三条 企业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与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的经济决策需要相关,有助于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对企业过去、现在或者未来的情况作出评价或者预测。

 

  第十四条 企业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清晰明了,便于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理解和使用。

 

  第十五条 企业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具有可比性。

 

  同一企业不同时期发生的相同或者相似的交易或者事项,应当采用一致的会计政策,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在附注中说明。

 

  不同企业发生的相同或者相似的交易或者事项,应当采用规定的会计政策,确保会计信息口径一致、相互可比。

 

  第十六条 企业应当按照交易或者事项的经济实质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不应仅以交易或者事项的法律形式为依据。

 

  第十七条 企业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反映与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有关的所有重要交易或者事项。

 

  第十八条 企业对交易或者事项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应当保持应有的谨慎,不应高估资产或者收益、低估负债或者费用。

 

  第十九条 企业对于已经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应当及时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不得提前或者延后。

 

  第三章 

 

  第二十条 资产是指企业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由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资源。

 

  前款所指的企业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包括购买、生产、建造行为或其他交易或者事项。预期在未来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不形成资产。

 

  由企业拥有或者控制,是指企业享有某项资源的所有权,或者虽然不享有某项资源的所有权,但该资源能被企业所控制。

 

  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是指直接或者间接导致现金和现金等价物流入企业的潜力。

 

  第二十一条 符合本准则第二十条规定的资产定义的资源,在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时,确认为资产:

 

  (一)与该资源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二)该资源的成本或者价值能够可靠地计量。

 

  第二十二条 符合资产定义和资产确认条件的项目,应当列入资产负债表;符合资产定义、但不符合资产确认条件的项目,不应当列入资产负债表。

 

  第四章 

 

  第二十三条 负债是指企业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预期会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的现时义务。

 

  现时义务是指企业在现行条件下已承担的义务。未来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义务,不属于现时义务,不应当确认为负债。

 

  第二十四条 符合本准则第二十三条规定的负债定义的义务,在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时,确认为负债:

 

  (一)与该义务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出企业;

 

  (二)未来流出的经济利益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第二十五条 符合负债定义和负债确认条件的项目,应当列入资产负债表;符合负债定义、但不符合负债确认条件的项目,不应当列入资产负债表。

 

  第五章 所有者权益

 

  第二十六条 所有者权益是指企业资产扣除负债后由所有者享有的剩余权益。

 

  公司的所有者权益又称为股东权益。

 

  第二十七条 所有者权益的来源包括所有者投入的资本、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利得和损失、留存收益等。

 

  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利得和损失,是指不应计入当期损益、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发生增减变动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或者向所有者分配利润无关的利得或者损失。

 

  利得是指由企业非日常活动所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流入。

 

  损失是指由企业非日常活动所发生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减少的、与向所有者分配利润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流出。

 

  第二十八条 所有者权益金额取决于资产和负债的计量。

 

  第二十九条 所有者权益项目应当列入资产负债表。

 

  第六章 

 

  第三十条 收入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

 

  第三十一条 收入只有在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从而导致企业资产增加或者负债减少、且经济利益的流入额能够可靠计量时才能予以确认。

 

  第三十二条 符合收入定义和收入确认条件的项目,应当列入利润表。

 

  第七章 

 

  第三十三条 费用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发生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减少的、与向所有者分配利润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出。

 

  第三十四条 费用只有在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出从而导致企业资产减少或者负债增加、且经济利益的流出额能够可靠计量时才能予以确认。

 

  第三十五条 企业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等发生的可归属于产品成本、劳务成本等的费用,应当在确认产品销售收入、劳务收入等时,将已销售产品、已提供劳务的成本等计入当期损益。

企业发生的支出不产生经济利益的,或者即使能够产生经济利益但不符合或者不再符合资产确认条件的,应当在发生时确认为费用,计入当期损益。

 

  企业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导致其承担了一项负债而又不确认为一项资产的,应当在发生时确认为费用,计入当期损益。

 

  第三十六条 符合费用定义和费用确认条件的项目,应当列入利润表。

 

  第八章 

 

  第三十七条 利润是指企业在一定会计期间的经营成果。利润包括收入减去费用后的净额、直接计入当期利润的利得和损失等。

 

  第三十八条 直接计入当期利润的利得和损失,是指应当计入当期损益、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发生增减变动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或者向所有者分配利润无关的利得或者损失。

 

  第三十九条 利润金额取决于收入和费用、直接计入当期利润的利得和损失金额的计量。

 

  第四十条 利润项目应当列入利润表。

 

  第九章 会计计量

 

  第四十一条 企业在将符合确认条件的会计要素登记入账并列报于会计报表及其附注(又称财务报表,下同)时,应当按照规定的会计计量属性进行计量,确定其金额。

 

  第四十二条 会计计量属性主要包括:

 

  (一)历史成本。在历史成本计量下,资产按照购置时支付的现金或者现金等价物的金额,或者按照购置资产时所付出的对价的公允价值计量。负债按照因承担现时义务而实际收到的款项或者资产的金额,或者承担现时义务的合同金额,或者按照日常活动中为偿还负债预期需要支付的现金或者现金等价物的金额计量。

 

  (二)重置成本。在重置成本计量下,资产按照现在购买相同或者相似资产所需支付的现金或者现金等价物的金额计量。负债按照现在偿付该项债务所需支付的现金或者现金等价物的金额计量。

 

  (三)可变现净值。在可变现净值计量下,资产按照其正常对外销售所能收到现金或者现金等价物的金额扣减该资产至完工时估计将要发生的成本、估计的销售费用以及相关税费后的金额计量。

 

  (四)现值。在现值计量下,资产按照预计从其持续使用和最终处置中所产生的未来净现金流入量的折现金额计量。负债按照预计期限内需要偿还的未来净现金流出量的折现金额计量。

 

  (五)公允价值。在公允价值计量下,资产和负债按照市场参与者在计量日发生的有序交易中,出售资产所能收到或者转移负债所需支付的价格计量。

 

  第四十三条 企业在对会计要素进行计量时,一般应当采用历史成本,采用重置成本、可变现净值、现值、公允价值计量的,应当保证所确定的会计要素金额能够取得并可靠计量。

 

  第十章 财务会计报告

 

  第四十四条 财务会计报告是指企业对外提供的反映企业某一特定日期的财务状况和某一会计期间的经营成果、现金流量等会计信息的文件。

 

  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及其附注和其他应当在财务会计报告中披露的相关信息和资料。会计报表至少应当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等报表。

 

  小企业编制的会计报表可以不包括现金流量表。

 

  第四十五条 资产负债表是指反映企业在某一特定日期的财务状况的会计报表。

 

  第四十六条 利润表是指反映企业在一定会计期间的经营成果的会计报表。

 

  第四十七条 现金流量表是指反映企业在一定会计期间的现金和现金等价物流入和流出的会计报表。

 

  第四十八条 附注是指对在会计报表中列示项目所作的进一步说明,以及对未能在这些报表中列示项目的说明等。

 

  第十一章 

 

  第四十九条 本准则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五十条 本准则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关于征求《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7号(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财办会〔2015〕1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办公厅(室),有关单位:

 

  为了深入贯彻实施企业会计准则,解决会计准则执行中的问题,实现会计准则的持续趋同与等效,我们起草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7号(征求意见稿)》。请各地组织征求本地区上市公司、国有及其他企业、会计师事务所等有关单位的意见,并于2015年7月10日前反馈我部会计司。同时,欢迎有关方面提出宝贵意见!

 

  联系人:财政部会计司制度二处  刘丽华

 

  通讯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南三巷3号,100820

 

  联系电话:010-68552896

 

  邮箱:liulihua@mof.gov.cn

 

  财政部会计司

 

  2015年6月1日

 

  附件: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7号

 

  (征求意见稿)

 

  一、投资方因其他投资方对其子公司增资而导致本投资方持股比例下降,从而丧失控制权但能实施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投资方应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答:投资方应当区分个别财务报表和合并财务报表进行相关会计处理:

 

  (一)在个别财务报表中,应当对该项长期股权投资从成本法转为权益法核算。首先,将原长期股权投资视同自取得投资时即采用权益法核算进行调整;然后,按照新的持股比例确认本投资方应享有的原子公司因增资扩股而增加净资产的份额,与应结转持股比例下降部分所对应的长期股权投资按权益法调整后的金额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二)在合并财务报表中,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的有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二、重新计量设定受益计划净负债或者净资产所产生的变动应计入其他综合收益,后续会计期间在权益范围内转移时,应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答:重新计量设定受益计划净负债或者净资产的变动在后续会计期间不允许转回至损益,在计划终止时应当在权益范围内全部结转至未分配利润。计划终止,指该计划已不存在,即本企业已解除该计划所产生的所有未来义务。

 

  三、子公司发行优先股等其他权益工具的,应如何计算母公司合并利润表中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答:子公司发行累积优先股等其他权益工具的,无论当期是否宣告发放其股利,在计算列报母公司合并利润表中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时应扣除当期归属于其他权益工具持有者的可累积分配的股利。

 

  子公司发行不可累积优先股等其他权益工具的,在计算列报母公司合并利润表中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时应扣除当期宣告发放的归属于其他权益工具持有者的不可累积分配的股利。

 

  本解释发布前母公司合并利润表中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项目未按照上述规定列报的,应当对可比期间的数据进行相应调整。

 

  四、母公司直接控股的全资子公司改为分公司的,该母公司应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答:母公司直接控股的全资子公司改为分公司的,应按以下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一)原母公司(即改制后为总公司)应当对原子公司(即改制后为分公司)的相关资产、负债,按照原母公司自购买日所取得的该原子公司各项资产、负债的公允价值(如为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取得的原子公司则为合并日账面价值)持续计算至改为分公司当年年初止的各项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为基础,抵销原母公司与原子公司内部交易形成的未实现损益后,转入原母公司的账内。此外,某些特殊项目按如下原则处理:

 

  1.原母公司购买原子公司时产生的合并成本小于合并中取得的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差额,应计入留存收益;原母公司购买原子公司时产生的合并成本大于合并中取得的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差额,应按照原母公司合并该原子公司的合并报表中商誉的账面价值转入原母公司的商誉。

 

  2.原子公司发行优先股等并确认为权益工具形成的其他权益工具,按照原子公司的账面价值转入原母公司的其他权益工具;原母公司购买的原子公司发行的优先股等其他权益工具,按原母公司的账面价值转入原母公司的库存股。

 

  3.原子公司提取而尚未使用的安全生产费或一般风险准备,按照原子公司的账面价值计入专项储备或一般风险准备。

 

  4.自购买日(或合并日)至原子公司改为分公司当年年初原子公司实现的净损益,应转入原母公司的留存收益,其中,原子公司已计提的盈余公积的账面价值应转入原母公司的盈余公积。

 

  5.自购买日(或合并日)至原子公司改为分公司当年年初原子公司实现的其他综合收益,应转入原母公司年初其他综合收益。

 

  6.原母公司对该原子公司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与按上述原则将原子公司的各项资产、负债等转入原母公司账内后形成的差额,转入资本公积,并根据其形成原因确定相关资本公积的性质及后续处理方式。

 

  (二)原母公司结转原子公司相关资产、负债等项目后,应将自原子公司转为分公司当年年初至转为分公司止原子公司的相关业务作为当年原母公司自身的业务进行处理,并确认相关的收入、费用、其他综合收益,结转相关的成本等。

 

  (三)原子公司改为分公司过程中,由于各项资产、负债的入账价值与其计税基础不同所产生的差额,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有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五、对于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股权激励计划,企业应如何进行会计处理?锁定期内企业应如何考虑限制性股票对每股收益计算的影响?

 

  答:(一)授予限制性股票的会计处理

 

  上市公司实施限制性股票的股权激励安排中,常见做法是上市公司以非公开发行的方式向激励对象授予一定数量的公司股票,并规定锁定期和解锁期,在锁定期和解锁期内,不得上市流通及转让。达到解锁条件,可以解锁;如果全部或部分股票未被解锁而失效或作废,则由公司按照事先约定的价格(较为常见的是按最初的授予价格)进行回购。

对于此类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股权激励计划,向职工发行的限制性股票按有关规定履行了注册登记等增资手续的,在授予日,企业应当根据收到职工缴纳的认股款确认股本和资本公积(股本溢价),同时就回购义务确认负债(作收购库存股处理);在锁定期和解锁期内,企业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相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二)锁定期内发放现金股利的会计处理和基本每股收益的计算

 

  锁定期内企业发放现金股利的会计处理及基本每股收益的计算,应视其发放的现金股利是否可撤销采取不同的方法:

 

  1.现金股利可撤销,即一旦未达到解锁条件,被回购限制性股票的持有者将无法获得(或需要退回)其在锁定期内应收(或已收)的现金股利。锁定期内,企业应分配给限制性股票持有者的现金股利应当作为利润分配进行会计处理;其后,因未达到解锁条件而撤销的已分配现金股利应当调增未分配利润。

 

  锁定期内计算基本每股收益时,分子应扣除当期宣告发放给限制性股票持有者的现金股利;分母不应包含限制性股票的股数。

 

  2.现金股利不可撤销,即不论是否达到解锁条件,限制性股票持有者仍有权获得(或不得被要求退回)其在锁定期内应收(或已收)的现金股利。锁定期内,企业在核算应分配给限制性股票持有者的现金股利时,应合理估计未来解锁条件的满足情况。对于预计未来可解锁限制性股票持有者,企业应分配的现金股利应当作为利润分配进行会计处理;对于预计未来不可解锁限制性股票持有者,企业应分配的现金股利应当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后续信息表明可解锁限制性股票的数量与以前估计不同的,应当作为会计估计变更处理,直到解锁日调整至实际可解锁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锁定期内计算基本每股收益时,应当将预计未来可解锁限制性股票作为同普通股股东一起参加剩余利润分配的其他权益工具处理,分子应扣除归属于预计未来可解锁限制性股票的净利润;分母不应包含限制性股票的股数。

 

  (三)锁定期内稀释每股收益的计算

 

  锁定期内计算稀释每股收益时,应视解锁条件不同采取不同的方法:

 

  1.解锁条件仅为服务期限条件的,企业应假设资产负债表日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已于当期期初(或晚于期初的授予日)全部解锁,并参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4号——每股收益》中股份期权的有关规定考虑限制性股票的稀释性。其中,行权价格为限制性股票的发行价格加上资产负债表日尚未取得的职工服务按《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有关规定计算确定的公允价值,减去已宣告发放给限制性股票持有者的每股累计现金股利。

 

  2.解锁条件包含业绩条件的,企业应假设资产负债表日即为解锁日并据以判断资产负债表日的实际业绩情况是否满足解锁要求的业绩条件。若满足业绩条件的,应当参照上述解锁条件仅为服务期限条件的有关规定计算稀释性每股收益;若不满足业绩条件的,计算稀释性每股收益时不必考虑此限制性股票的影响。

 

  本解释发布前限制性股票未按照上述规定处理的,应当追溯调整,并重新计算各列报期间的每股收益,追溯调整不切实可行的除外。

 

  六、商业银行或其子公司(以下称为“商业银行”)应当如何对其按照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相关规定发行的理财产品进行会计核算和列报?

 

  答:商业银行在其个别财务报表中列报理财产品资产和负债的,应当按照相关企业会计准则对该理财产品进行会计核算。

 

  商业银行未在其个别财务报表中列报理财产品资产和负债的,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以下简称“33号准则”)的相关规定,判断是否控制该理财产品。如果商业银行控制该理财产品,应当按照33号准则的规定将该理财产品纳入合并范围。无论是否纳入商业银行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该理财产品都应当作为独立的会计主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进行会计核算和列报。

 

  (一)会计核算

 

  对于理财产品持有或发行的金融工具,在采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以下简称“22号准则”)、《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以下简称“37号准则”)和《企业会计准则第39号――公允价值计量》(以下简称“39号准则”)时,应当至少考虑以下方面:

 

  1.分类

 

  对于理财产品持有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应当根据持有目的或意图、是否有活跃市场报价、金融工具现金流特征等,按照22号准则有关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分类原则进行恰当分类。

 

  例如,如果理财产品持有的非衍生金融资产由于缺乏流动性而难以在市场上出售(如非标准化债权资产),那么通常难以表明持有该金融资产是为了交易目的(如为了近期内出售,或者属于进行集中管理的可辨认金融工具组合的一部分且有客观证据表明近期采用短期获利方式对该组合进行管理),因而不应当分类为交易性金融资产。

 

  再如,如果理财产品持有的权益工具投资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且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则不得将其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又如,如果无法或难以可靠地评估理财产品持有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如估值流程不完善或不具备估值能力,且未能或难以有效利用第三方估值等),通常难以表明以公允价值为基础进行管理和评价,因而不得依据22号准则第十条第(二)款将持有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工具。

 

  理财产品发行的金融工具,应当按照37号准则的相关规定,分类为理财产品的权益工具或金融负债。

 

  在进行理财产品会计处理时,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规范使用会计科目,不得使用诸如“代理理财投资”等可能引起歧义的科目名称。

 

  2.计量

 

  对于理财产品持有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应当按照22号准则、39号准则和其他相关企业会计准则进行计量。其中:

 

  (1)公允价值计量

 

  对于以公允价值计量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应当按照39号准则的相关规定确定其公允价值。例如,通常情况下,金融工具初始确认的成本不符合后续公允价值计量要求,除非有充分的证据或理由表明该成本在计量日仍是对公允价值的恰当估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