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问题梳理
针对上述问题,我们需分析形成这个案例的主要原因。
(一)没有深刻理解绩效目标在预算绩效管理中的作用;
(二)将不同时期的信息纳入一个评价范围,导致在绩效评价过程中存在互相矛盾的问题;
(三)评价对象和范围不够明确,导致绩效评价中的一些困惑。
三、案例分析
分析本案例,主要应解决如下五个问题。
(一)绩效目标申报表是目标管理理论在财政预算绩效管理的一种应用,因此需坚持目标管理的原则:目标设计在先,预算执行在后,预算执行结果与事前设定的预期目标相比对,看目标实现程度。如果评价2018年使用的财政预算资金,就必须用2018年在申报预算时由申请预算的部门(单位)设定的目标表进行比对性评价,而不是用2019年的,否则就是指哪打哪,即不科学,也不符合预算绩效管理的基本要求。
(二)事后绩效评价,是对当期财政用资金的经济性、效率性和效果性进行绩效。因此,一定要对应当期在编制预算时的预期绩效目标,如果错时评价就不然出现错配评价而导致评价结果的失真。
(三)坚持“谁申请预算谁申报绩效目标”的原则,如果该项目委托运维公司执行,则应依据甲乙双方签署的合同有关条款执行验收,不存在用绩效目标申报表中的指标直接对应第三方运维公司进行考核的问题。亦即:考核对象是财政一级预算单位(项目委托单位),而不是依法委托的第三方服务机构。
(四)该类项目执行程序应是:由一级预算单位向财政部门申请预算并填报预期绩效目标申报表,同时把目标中的产出和效果指标写入合同文本,由一级预算单位依据合同条款考核运维公司,同时接受财政部门对预算单位的绩效评价,财政支出责任仍在一级预算单位而不是第三方运维公司。
(五)财政部门委托绩效评价项目,或中介机构承接绩效评价任务,务必要明确绩效评价对象、目的和范围。否则,避免在形成绩效评价成果文件之后,委托单位无法应用。